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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延至12月31日

时间:2018-03-09 08:48:42     阅读:718     打印

商务部表示,经国务院批准,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期限将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。据悉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环境保护部,将联合下发通知,对延长政策实施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。此次是在该政策原有一年基础上,延长了7个月。

商务部表示,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汽车消费,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、高污染“黄标车”和老旧汽车的进程。 截至2010年5月31日,全国共办理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车辆12.7万辆,补贴金额17亿元,拉动新车消费150亿元。

为扩大消费,之前政策规定,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-2010年5月31日。在是否延期悬而未决时,上海和广州两地此前已表示,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,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分别延期到今年12月31日和10月31日。商务部、财政部等10部委2009年6月份联合推出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,提前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车的人,可享受3000—6000不等的补贴。2009年12月31日,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上调,最高达18000元,已按旧标准领取补贴的车主,可按照新标准补领差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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